西华大学举行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

作者:许祺来源: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发布时间:2020-08-10浏览次数:962

89日晚,由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主办,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承办的数据安全法治暨《数据安全法》立法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召开。

本次研讨会主题“数据安全法治与《数据安全法》立法”与会进行主题发言的专家分别结合行业背景分享了对于《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认识,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围绕《数据安全法》的定位、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体例结构合理化与条例内容具体化、厘清基本范畴、以数据主权构建域外效力、科学配置相关管理主体、完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八个方面对《数据安全法(草案)》提出了建议

微信法务副总监梁博文从产品安全角度出发,分享了微信产品对于数据安全的具体应用,并以微信小程序为例,通过展示小程序的界面,引入用户数据保护的实践措施,对《数据安全法(草案)》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

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院长助理张利国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践出发,介绍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出台后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从比较法的视角提出了对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的启示。

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专家刘明针对《数据安全法(草案)》具体条款提出了建议,包括数据的概念应当排除非电子形式;重要数据的目录制定、含义、识别部门、识别标准需要明确;境外调取数据的标准应当明确;专门提供在线数据处理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明确目录;规范国家机关的数据收集行为;公共数据开放;以及关于约谈的具体规定等。

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途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认为《数据安全法》将数据作为基础生产要素资源纳入到法治框架中,明确了数据的监管主体、数据的定义,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他还分别从数据企业如何应对数据安全法对数据行业的改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认为,《数据安全法》应当具备维护数据主权的外向目标和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的内向目标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应当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统筹决策,对于重要数据监管的门槛应当提高,非个人数据应当区别监管以及防止数据垄断。

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会长、西华大学副校长郑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数据安全法(草案)》提出技术上深化、细化的建议。他认为,在数据活动的定义中“公开”应进行更加开放的理解;针对责任主体问题,应明确省级政府、中央机关各部门明确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重要数据制度以及数据跨境流动制度等建议在相关条文中列明,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关于国家安全审查,应当参照《国家安全法》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数据活动风险的监测预警手段和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关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规定应当扩展到提供存储、使用、加工所有数据服务领域;完善和细化政务数据的定义等。

会议由四川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会秘书长、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汪灏主持,部分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向研讨会提交了书面发言材料,研究会部分理事、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师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研讨成果将向有关部门提交。

会议视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