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主体哲学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学术讲座

作者:向红英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发布时间:2026-03-13浏览次数:38

3月12日,法学院邀请四川师范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左梓钰博士,在3C-103举办“主体哲学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王黎黎教授主持,邀请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恒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秦少华律师、法学院张利国教授、汪灏教授开展与谈,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参加讲座。

活动现场(一)

左梓钰博士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目前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诸多争议,相关学说主要分为主体主义论和工具主义论。工具主义论的误区就在于割裂“主体”与“创造”之间的联系。主体是独创性的根源,不能抛开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而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因而“创造主体/权利主体”二分说不能成立。主体之“死”是对人类背离理性的反思,不等于主体的消亡。现阶段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意志,不具备成为拟制主体的根本条件。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法律都无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适宜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应考虑其他路径。

与谈环节,四位与谈人分别从实务需求、学术评价、争议热点等方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展开讨论。两名同学现场提问,与左博士就有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活动现场(二

此次讲座也是学院开展访企拓岗的具体举措之一。上海联合成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杨恒业律师、高级合伙人秦少华律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律师事务中知识产权业务的开展情况,总结了同学们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并鼓励大家积极投身知识产权实务。讲座不仅加深了同学们对学术热点的理解,也激发了大家对法律实务的浓厚兴趣,同时为同学们提供了实习就业的信息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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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曾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