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推动学校的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沟通与交流、合作与竞争的舞台,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以提高师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宣传部、学工部(处)、保卫部(处)、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指导、协调、督促和管理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条学生院(系)、班级文化活动由院(系)分团委和班级团支部负责组织,院(系)党总支和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学生全校性文化活动由学工部(处)和校团委统一组织安排,并接受校园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教职工文化活动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和分工会负责组织,宣传部和校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组织计划周密、安全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活动要求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与社会公德相悖。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应围绕培养“四有”新人这个中心,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入手,融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服务性于一体,使校园文化活动体现时代特色,既丰富多彩,又生机勃勃,产生应有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十条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必须能够丰富和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品质,有利于宣传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禁止一切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消极颓废言论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内容的活动。不允许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一条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休息;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举办活动前必须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按照活动规模,学生院(系)、班级活动需提前3天向院(系)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全校性活动需提前7天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教工活动需提前3天向校工会或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其中,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强的活动,须事前报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文化交流
第十三条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国际、校际、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媒体、学校与部队、学校与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
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或精品项目走出校园、走进社会、走向新闻媒体,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校争光。凡在市级以上各类活动中获奖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明确界限。凡下列情况,严格禁止交流:
(一)反对或攻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对或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的。
(二)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干涉我国内政的。
(三)破坏或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吸毒、邪教及封建迷信的。
(五)从内容到形式均属于虚假、庸俗和颓废之作的。
(六)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在文化交流活动中,要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充分利用介绍我校改革建设成就和特色优势的宣传文字、图册、音像资料,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宣传、自我推荐,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美誉度。
第五章媒体采访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接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内新闻记者、影视单位等来校采访,须事先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方可由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陪同采访。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二)国外、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事先与学校党委取得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国际交流中心有关人员陪同采访。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省、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采访介绍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文化主管部门”为西华大学党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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